2.調查者負有義務,被調查的經營者和利害關系人依法能夠充分行使參與調查程序的權利。被調查的經營者在反壟斷調查的過程中應當享有知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權等基本的程序性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程序的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因該結果蒙受不利的任何人,同樣也應當有權參與程序并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壟斷法第43條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不過這些規定還比較粗略,我們期待反壟斷法的實施細則能夠將相應的程序性規則具體化和完善化。
3.調查者負有向社會公布相關處理決定的義務。我國反壟斷法第44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根據該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可以向社會公布,也可以不向社會公布;未認定構成壟斷的申請案則不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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