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龍江選調生考試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儲備:港口制度-國際法
2017-03-08 14:53:43| 來源:
1.航行停泊。外籍船進港及在港內的航行、移泊,需接受港監指派引航員的強制引航;船上武器彈藥抵港后交由港監封存;不準在港口內從事射擊、游泳、釣魚、鳴放鞭炮煙火或其他危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為;白天應懸掛船旗國的旗幟;遵守有關掛旗及港口信號的規定;遵守港口有關無線電使用限制的規定;除為安全外不得鳴放聲號;發生海損海難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港監。禁止在港內排放油污、廢棄物或有害物。
2.管轄權。根據領土主權原則,對于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轄權,依國際法享有豁免權的軍艦和政府公務船等除外。但是實踐中,一般是在不介入船舶內部事件的基礎上,采取沿岸國與船旗國管轄相結合的方法。
在刑事管轄方面,通常只有對擾亂港口安寧、受害者為沿岸國或其國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國領事或船長提出請求時沿岸國才予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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